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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失信」懲戒規定發佈

2016-09-27
■中國構建全方位嚴懲失信機制。圖為江蘇無錫市中級法院在商業區電子屏幕上公佈失信被執行人。資料圖片■中國構建全方位嚴懲失信機制。圖為江蘇無錫市中級法院在商業區電子屏幕上公佈失信被執行人。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這一全方位的懲戒機制將使得「老賴」們評先受獎從業「處處受限」。

意見規定了11類37項懲戒措施,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準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等。

是否「失信」成入黨重要參考

據介紹,是否「失信」將成入黨、入伍、公務員錄取重要參考。在任職資格限制方面,意見明確,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此外,失信被執行人在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方面都將受限。

意見還提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方面,意見再次明確了乘坐火車、飛機、住宿星級酒店、高消費旅遊、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以及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通過網絡平台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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