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中國經濟 > 正文

本輪債轉股政策要點

2016-10-11

■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政府不強制企業、銀行及其他機構參與債轉股

■銀行、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和條件

■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債轉股實施機構實現

■禁止「殭屍」、產能過剩、逃廢債企業債轉股

■允許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

■嚴格禁止債轉股企業任何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掏空企業資產

製表:記者 海巖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