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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2/3議員譴責 可「踢走」違法者

2016-10-12

面對激進派候任議員準備在宣誓時「玩洁v,民建聯主席李慧k認為,如果明顯違反香港基本法,就形同發假誓,會要求嚴肅處理,更相信其他議員會挺身而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如果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並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列明,議員若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其他6種情況還包括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喪失或放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在香港內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監1個月以上,並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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