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政情與評論 > 正文

對人大釋法遏止「港獨」的淺見

2016-11-03

莊永燦律師 油尖旺區議員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時侮辱國家,鼓吹「港獨」,被特區政府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院原訟庭裁定他們的「就任資格」已被取消,案件今日在高院審理。本文探討為了遏止「港獨」分子入侵立法會,散播「港獨」言論,禍害香港,人大常委會應該為下列基本法條文作出最終解釋,讓香港特區各級法院依從。

本人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下稱 「人大常委會」)應為宣誓事件涉及的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若在原訟庭有裁決前主動釋法,在憲制上具約束力,原訟庭必須跟隨釋法原意作判決;若裁決後才釋法,而裁決又與人大釋法原意不一,就可能引發上訴,屆時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亦須跟隨人大釋法原意作出判決。

「依法宣誓」只有一次機會

(1)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條文涉及「依法宣誓」、「擁護」及「效忠」三詞,由於本港各級法院法官在就職時必須作出「依法宣誓」,故該三詞並不預期由司法機關的人員自行作出解釋。

「依法宣誓」應該理解為依據基本法的序言及第1條作出誓言,該序言及條文規定: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此外,「依法宣誓」是依據其他特區的法律,包括下列條例:

《宣誓及聲明條例》(下稱《宣誓條例》)第1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

(a) 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b) 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

《宣誓條例》第21條(下稱「第21條」)規定: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規定基本法第104條所指的「依法宣誓」是指宣誓者只有一次宣誓機會,而在作出誓言時,宣誓者必須表現出「擁護」基本法的序言及第1條的態度,及表現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態度,而判斷宣誓者是否達至此標準者是行政長官,而執行《宣誓條例》第21條者也是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有權判斷宣誓是否達標

第21條的立法原意,應被解釋為每當「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情況出現時,宣誓者便自動(毌須透過由他人作出宣告)被取消「就任資格」或離任。以基本法第79條為例,若已就任的立法會議員出現了一些特定情況,立法會主席有權「宣告」議員喪失議席。第21條述及的情況,並非存在於基本法第79條內,但也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拒絕」或「忽略」的情況,執行條例者必須等待有人「宣告」後,才令宣誓者的「就任資格」被取消或必須離任。這樣的安排顯示下列兩點:

(i) 誓言是嚴肅的,「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士,憲制上不容許他們就任或就職,是自動機制,毌須他人作出「宣告」。

(ii) 由於根據《宣誓條例》必須作出誓言者共有5類人士,法例沒有指明由誰人執行第21條。行政長官理應有最高權力去執行基本法及所有其他法律(見基本法第48條第二項),在未有明文規定其他人士有權力執行第21條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是必然人選。試舉例,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拒絕」或「忽略」作出「司法人員的誓言」,執行審議爭辯的必然是高等法院,便產生下級法官審理上級法官行為的情況,出現不恰當的局面。

(2) 基本法第48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四)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七)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十)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為上述條文解釋,行政長官有權於執行第21條時,把持有「公職人員」身份的立法會議員免除職務(remove holders of public office),並發佈行政命令,下令立法會秘書長停止發放任何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0項存於立法會處的酬金及津貼予干犯第21條的人士。

(3) 基本法第26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解釋,「依法」為依照基本法的序言、第1條、第104條及特區其他法律,行政長官有權判斷立法會參選者是否達至「擁護」基本法及「效忠」國家特區的程度,並對參選者的「提名資格」作出判斷。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