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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李柱銘倚老賣老曲解基本法自暴其醜

2016-11-03

徐 庶

人大常委會就梁頌恆、游蕙禎辱華宣誓的司法覆核進行釋法,勢在必行。「民主教父」李柱銘曾經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卻在電台節目大發謬論,曲解基本法,誤導港人,縱容辱國播「獨」分子混入立法會,胡作非為,遺禍香港。

李柱銘自吹自擂,聲稱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在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極判決前,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這是他為港人爭取回來的。他認為,如果終審法院沒有主動提請人大釋法,而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是「破壞法治」。事實上,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已經表明人大常委會擁有主動釋法的權力。一向把尊重法庭掛在嘴邊的李柱銘,居然否定終審法院的判決,反而說終審法院錯誤理解基本法第158條立法的原意,繼而得出結論,「中央主動就今次事件釋法,是濫用及錯用基本法。」

李柱銘厚顏無恥,扮基本法的權威解釋者,還說基本法158條的規定是他爭取的,完全是造謠。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吳建璠和魯平已明確告訴李柱銘,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是基本法的制定者,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這體現國家主權,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人大授予的。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就寫明,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這是國家憲制和香港憲制的一部分,反映了中央和香港特區的上下級關係。

既然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手中,人大常委會當然可以主動釋法。李柱銘的「香港法院沒有要求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就不能釋法」的說法,根本與事實不符,是扭曲基本法,不過是想欺騙港人而已。

當年制訂基本法時,為什麼規定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這也是尊重香港傳統的安排。回歸前,香港根本就沒有終審法院,所有重要案件都要拿到英國上議院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進行最終判決。即是英國國會掌握了香港的司法大權。回歸後,中央恢復在香港行使主權,人大常委會就扮演了英國樞密院的角色。人大常委會不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但是,涉及到國家主權、中央和香港關係的問題,人大常委會就有權釋法。

李柱銘自視資格老,參與過基本法的起草,就以基本法制訂者的身份自居,對人大常委會釋法指指點點,這種行為狂妄得很,結果必然是自暴其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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