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權威解釋,闡明何謂完整、莊重作出立法會誓言,及不依法宣誓的後果。在說明部分中,亦明確補充了哪些具體行為不符合有關條文的規定。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指出,有關說明雖非釋法的一部分,無法律約束力,但香港法官在判案時可作為判案參考和指引。就前日有市民入稟,挑戰8名反對派議員宣誓效力的入稟狀引述了有關的說明作證據,她認為內容與釋法原意相似、相近。
譚惠珠在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釋法內容已包括參選時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我看到,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出任該條例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及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就釋法的說明,雖非釋法一部分,但香港法官在判案時可作為判案參考、指引。
她說,「在內地來說,若要解釋(法律)的內容時,它一定會參考『說明』,是有習慣上的約束力。這本身不是法律,釋法本身才是法律,香港法官在我自己看來,他只可以用作自己的參考。」
黃毓民准重誓不代表正確
被問及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容許時任議員黃毓民再宣誓,有反對派議員指稱今次宣誓有獲得「同等待遇」的「合理期望」。譚惠珠對此並不認同,指當時主席的決定沒有受到法律挑戰,並不代表其做法正確,「他(某反對派議員)以為有合理期望,但一直都不是合法的,亦都不可以令行為變成立法會的憲制慣例,因為本身就是違背了《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所以今次是應該有清晰的決定。」
補選機制可應對議席出缺
對於倘有10名議員因是次釋法被取消議員資格,如何評估引起的政治動盪有多大。譚惠珠指出,是次人大釋法的原因,是有人借助立法會就任宣誓宣揚「港獨」,釋法的目的是令條文按立法原意、符合香港法律精神、引用及遵守,及表明不允許鼓吹「港獨」者進入香港建制使用公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基本法委員會都沒討論過誰會受影響而需要離開議會,只是討論條文的法律基礎,「我們完全是講法律問題,無討論過邊個、邊個要離開(立法會)。」倘真的出現這個情況,唯有進行補選,「我們有補選的機制,不是無得救,有得救,補選就得。」
釋法拒「獨人」進入建制
她強調,是次人大釋法的真正原因,並非「害怕」特區政府會在司法覆核案敗訴,而是中央要藉此表明不允許鼓吹「港獨」者進入香港的建制,利用公權宣「獨」,「用不是真心誠意的方法作承諾,然後拿到公權使用,這樣的情況下是很難接受的。」有關問題,不單是香港內部事務,而是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至於今次釋法就好簡單,就是立法會宣誓已經去到一個地步,可以是宣揚『港獨』、可以是這樣公然侮辱國家、民族。這樣的情況下,亦都不符合我們『一國兩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