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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辰:主席監誓較妥

2016-11-1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中,強調了「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

新民黨副主席田北辰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立法會秘書長未必是合適的監誓人,相信由立法會主席監誓較為合適。

他建議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議會的做法,先選主席並由議會內年資最深的議員為其監誓,再由主席為其他新議員監誓。

被問及是否需要修改本地法例,他則認為,目前法例及議事規則均沒有提及監誓和選主席的次序,有灰色地帶,不一定需要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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