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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派膠袋 首定罪罰款5000

2016-12-02
■祥興零售批發負責人鄭先生 (左一):「原來法例咁嚴謹,唯有跟政府去做喇。」■祥興零售批發負責人鄭先生 (左一):「原來法例咁嚴謹,唯有跟政府去做喇。」

糧油店主屢犯終被控:「原來法例咁嚴謹」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長沙灣一間糧油食品店向顧客派發塑膠購物袋時,被揭發沒有按法例規定向顧客收取5毫子膠袋費,店主事後被檢控,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5,000元,成為去年4月實施膠袋收費措施以來,首宗刑事檢控被定罪個案。環保署呼籲市民,如發現有商戶違規派發塑膠購物袋,可向環保署舉報。涉案店主昨庭外回應指自己不了解膠袋徵費法例,「原來法例咁嚴謹,現在無法子喇,要跟政府去做。」

案中三度被揭發派膠袋但無收費而被刑事檢控的食品店,是在長沙灣元州街開業的「祥興零售批發」。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規定,除凍飲、非密封包裝等食物可獲豁免外,全港店舖每派一個膠袋,必須要收取不少於5毫的膠袋費。

「祥興零售批發」負責人庭上聲稱因不熟法例才違例,承諾日後不會再發生同類事情。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今次個案是2015年4月1日全面實施塑膠購物袋收費以來,首宗以刑事訴訟提出檢控的個案。

環保署執法人員於2015年12月及今年2月巡查時,發現涉案食品店在出售貨品時,沒有按法例要求向顧客收取膠袋費,又或以提供回贈方式抵銷膠袋收費,已先後兩次向該店店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環保署已巡查逾71000零售點

環保署人員今年7月再到該店巡查時,發現該店依然沒有按法例規定向顧客收取膠袋費,因此決定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向有關店主提出檢控,以打擊屢次違規的情況。

發言人又指,自塑膠購物袋收費全面實施迄今,即至今年11月30日為止,環保署已巡查了超過71,000個零售點,其間向違規商戶共發出30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無收費或給回贈亦屬違規

現行法例規定,賣方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便須收費,每個不少於5毫。商戶只在店舖或單據上標示膠袋收費,但實際上沒有收取費用或給予回贈以抵消收費,亦屬違規。違例商戶可被處以定額罰款2,000元,至於重複違規或嚴重違規個案,首度被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萬元。

祥興零售批發負責人鄭先生表示,自己不了解膠袋徵費法例,但承認環保署曾向其派發宣傳小冊子,以後自己不敢再犯,也會叮囑職員不要再犯。「原來法例咁嚴謹,現在無法子喇,要跟政府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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