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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決議食品摻偽假冒皆違法

2016-12-03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台灣「最高法院」昨日表示,只要在食品中摻偽、假冒或違法添加,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都構成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

富味鄉食品公司2013年被查獲,其標示「100%純黑芝麻油」的產品中,摻入黃麻油與特黑油(炒至焦黑的玉米胚芽油),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此部分的混油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害,不構成違反「食安法」罪名,僅認定詐欺有罪。「檢察總長」因而對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就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如何判斷該罪成立與否,請法院統一見解。

最高刑罰可判監七年

「最高法院」昨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出席刑事庭會議的40名法官一致通過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摻偽、假冒或違法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論處,最重可判七年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新台幣(約合1,946萬港元)以下罰金。

因非常上訴僅能作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不能將無罪改判有罪,檢方也不能聲請再審,因此該決定效力不及於此案被告,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該決定屬於「最高法院」統一的法院見解,未來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同樣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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