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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屢敗未知死 想申終極上訴

2017-01-17
■有人製圖諷刺梁頌恆在反釋法示威時乘的士「逃走」一事。 網上圖片■有人製圖諷刺梁頌恆在反釋法示威時乘的士「逃走」一事。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兩人去年10月在立法會發表辱國辱華的就職宣誓,被高等法院裁定喪失議員資格,兩人連番敗訴後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昨日被上訴庭駁回申請。上訴庭逐點反駁兩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法庭應該尊重監誓人的判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是「修改法例」等,認為均沒有上訴得直的勝算,並頒令兩人支付政府方面的訟費,共約33.5萬元。兩人輸完又輸,昨日又稱他們有「新理據」,並會直接向特區終院申請上訴。

上訴庭昨日頒下的判詞指出,在考慮是否批出上訴許可時,除了考慮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外,還要考慮申請人有否合理勝算,但游梁兩人的上訴理據未能達到此一門檻,故決定不批出上訴許可。判詞逐點反駁兩人所提出的理據。

關於兩人提出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上訴庭指,若如兩人所說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那就會削弱香港基本法賦予法庭的憲法責任及權力,而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擔任監誓人,只屬行政功能,但不具備司法功能,在需要全面檢視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憲制要求的法律爭議時,就要由法庭處理。

針對所謂釋法無追溯力的說法,上訴庭重申,《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中所說的「離任」屬自動生效,而釋法亦是隨香港基本法生效日期生效,亦即1997年7月1日。

官不同意釋法是「修改法例」

就兩人指稱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是「修改法例」,上訴庭並不同意,強調在「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在內地的大陸法制度中,人大常委會對法例的解釋,可以是解釋法律或補充法律,申請人錯誤以普通法原則演繹釋法。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法庭不可質疑人大釋法的權威,須尊重和更有責任履行有關內容。

是次判決與上訴法院早前駁回梁游上訴的判決內容相若。梁頌恆在庭外稱對結果「不覺得意外」,並稱「之後才是真正的戰場」。

雖然輸完又輸,訟費愈積愈多,但兩人聲言會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並稱會有「新」的法律觀點及上訴理據,因此正在申請將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加入他們的法律團隊。

繼早前曾稱將籌款目標下調至160萬元後,兩人昨日又稱其籌款目標一直都是500萬元,並承認他們至今只籌得55萬元,亦即已經10天無人向他們捐錢,而55萬元中絕大部分已用於支付律師費。兩人承認要籌錢「有困難」,無論法援或終院開庭按金,目前都未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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