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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法 明確可逐違法外籍船舶

2017-02-1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沿用逾30年的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迎來大修,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佈這部法律修訂案草案的徵求意見稿。長達11章、134條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中國可對在管轄海域內違法航行、停泊、作業等8種情況的外國籍船舶依法行使緊追權,並可將在內水、領海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外籍船舶驅逐出境。

有權拒絕在中國領海通過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中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都應當遵守這部法律的規定。全國的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於外籍船舶在中國海域的活動,徵求意見稿作出多則明確規定。外籍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可能損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拒絕其通過。外籍潛水器通過中國領海,應當在海面航行,懸掛船旗國國旗,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對於外籍的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以及可能危及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安全的其他船舶,進入中國領海應向海事部門報告,並應持有相關證書,採取符合中國規定的特別安全措施,接受海事部門的指令和監督。

專家:加強海洋維權依據建設

中國社科院海疆問題專家王曉鵬昨日就此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在海洋權益維護方面,一方面是加強海洋維權能力建設,另一方面是加強海洋維權依據建設,兩者相輔相成。此次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完善了中國海洋相關法律,進一步加強了中國海洋維權的依據建設。

王曉鵬表示,在海洋權益維護方面,中國正在持續推進。在海洋維權能力建設方面,已有長足進步,海洋維權依據也要迎頭趕上,只有能力和依據相輔相成才能真正維護中國的海洋權益。徵求意見稿較之現行法,對很多問題上都有更加明確、與時俱進的規定,早日完成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是進一步完善中國海洋相關法律,也將為中國海洋維權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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