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警方前年8月放蛇拘捕7名Uber(優步)司機,其中5人不認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5名不認罪司機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成立,各罰款1萬元,另停牌1年。由於被告表明會上訴,裁判官批准暫緩執行停牌令,直至有上訴結果。裁判官指明被告載客明顯有商業目的,與白牌車無異,坦言私家車接載客人必須受規管,否則會影響乘客安全和利益。
5名被告分別是商人陳子麟(40歲)、工程師梁愷信(34歲)、司機劉均榮(53歲)、售貨員陳鍵豐(29歲)和保險經紀陸振邦(43歲)。就首項非法取酬罪名,5人各判罰款3,000元,次項無第三保罪名,則各罰款7,000元。
Uber高層:交通規例過時
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失望,認為是限制了市民的乘車選擇,違反了乘客、司機以及香港本身的最佳利益,香港現行的交通規例根本未能趕上時代需要。
的士車行車主協會主席吳坤成則歡迎裁決,認為是還全港司機公道,指Uber叫車服務令的士業界的生意受到侵蝕。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判案時指,5名被告雖沒直接收取金錢,但明顯有商業目的,被告警誡下亦承認收取酬勞,載客具商業性質,與白牌車無分別。
蘇官指,Uber是創新的運輸模式而且方便,只需按下按鈕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叫車,不必在路上截車,對乘客來說無疑有一定吸引力,但本質上其運作與白牌車或私人的士並無分別,《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正正就是要打擊私家車以商業用途載客,規管私家車充當白牌車接載客人的行為,保障乘客安全。
手機iPad充公 電話卡歸還
辯方求情時指5名被告月入為1.5萬至2.5萬元,他們均稱Uber有購買第三者保險,而Uber的確有向在荷蘭註冊的公司買下價值500萬美元的第三者保險,當中承保地區包括香港,而乘客也可向公司申報賠償。
惟蘇官認為,所有司機都知悉在港駕駛須購買第三者保險,而保險事宜更是每名司機都應關心,故認為有關說法令人難以置信,由於被告並無出庭自辯,故沒有證據支持他們的說法。蘇官又下令將案中被告的手機及iPad充公,但電話卡可歸還給被告。
控方早前結案陳辭時指,從證供而言,被告確有駕駛車輛載客的犯罪行為,而被告下載Uber應用程式,得知Uber收取乘客車資,因此被告是知道車程性質是載客取酬。若法庭准許被告及Uber毋須領牌載客,便會違背法例保障道路安全的原意。
辯方曾在庭上反駁稱,《道路交通條例》涉及出租車許可證的條文字眼,自1982年生效至今都沒改變,未能追上時代科技發展,無法涵蓋Uber的營運模式。
眾被告身為Uber司機,僅與Uber存在合約關係,案發時被告駕駛目的亦只為履行與Uber的合約責任,並非載客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