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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條約》奠歐盟基礎 反成「原罪」

2017-03-26

在1957年,法國、西德、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及盧森堡6個歐洲國家的領袖聚首羅馬,簽訂《羅馬條約》,同意組成「歐洲經濟共同體」(EEC),包括委員會、部長理事會、歐洲議會及歐洲法院(ECJ),標誌歐洲一體化步伐正式展開,為最終建立歐盟鋪路。

歐洲國家合作可追溯至1951年,當時上述6國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由於二戰陰霾未散,為確保戰火不再重燃,6國決定將各國工業生產交由ECSC統一管轄,避免各國因爭奪資源而爆發衝突,並推動6國進一步融合。到1955年,6國政府同意建立歐洲關稅同盟及共同市場,促成翌年簽署《羅馬條約》。經過不斷演進,EEC各機構的權力逐漸擴大,為建立歐盟奠定基礎。

對親歐派來說,《羅馬條約》意味各國意識到,若要維持歐洲和平及繁榮,各國必須犧牲部分國家主權,並將事務交由共同機構負責。但對疑歐派來說,《羅馬條約》是歐盟的「原罪」,英國對條約尤其不滿,認為是歐洲大陸孤立英國的舉動。

■《經濟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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