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被損壞現象普遍。 記者任芳頡 攝除了頻頻發生的亂象,共享單車行業更遭遇了首例索賠案。今年1月,31歲的馮先生出地鐵站後租用ofo共享單車,在下坡騎行時失控摔傷。馮先生稱自己牙齒有6顆受損,唇部和面部嚴重受傷,鼻樑骨折。馮先生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失靈,運營商未盡維護檢修義務致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馮先生將運營方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索賠醫療費等2萬元。
有律師認為,共享單車企業作為出租方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盡到審慎、善良管理及維護保養的義務,同時有應當向單車的租用者針對租車的注意事項、安全騎行事項等進行告知與提醒的責任。若是共享單車經過權威部門的司法鑒定,確認屬於缺陷產品,則該企業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界定是根本
「雖然我沒有使用共享單車,是騎自己的自行車,但仍感受到共享的便捷。」在北京市政協委員朱良看來,共享最大的好處是節約資源,並給公眾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未來必然會有更大的發展。「之所以有種種亂像是由於公共資源的分配問題,其根源在於法律責任的界定。」朱良認為,正是因為責任界定的模糊導致了種種問題的發生。
朱良告訴記者,與此前出現的有樁公共自行車不同的是,前者是先通過政府的批准,隨後資金投入,最後再投放市場。而共享單車則屬於倒逼,在這種模式下,相關的管理機制就需要盡快建立起來,同時也需要各方的平衡。
以索賠案為例,朱良解釋稱,共享單車需要解決出廠是否合格、投放是否合格、消費者交接時是否合格以及誰來負責檢驗等問題。「車是由平台投放的,但畢竟很多車是定做的,並非市面上出售的商品車,這就存在商品合格證的問題。其次,合格的產品投放給消費者的時候,是否經過了二次檢驗?因車輛反覆使用,平台也需要確保再次投放的時候是合格的。此外,消費者之間交接時缺少一個還給平台的環節,而消費者之間直接交接會造成車輛質量或完好狀態的責任無法切分,責任就無法明確。」
最重要的是法規沒有明朗化。平台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脫節,沒有形成完整的交接棒體系。「這就帶來很多麻煩,因此需要從法規上解決,明確法律責任。」 朱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