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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權力「超英美德」 國會難制衡

2017-04-24

法國政制因有總統制及議會制的特色,故被視之為半總統制。雖然自2000年後法國總統任期已從7年減至5年,連任次數亦只限於一次,但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及行政首長,仍可隨時解散國會、任命總理,國會亦難以令總統下台。有意見甚至認為,法國總統權力比德國、英國甚至美國的民選領袖更大。

法國戰後原本行議會制,但戴高樂總統於1958年挾阿爾及利亞獨立戰爭之機,推動修憲成立第五共和,以半總統制擴大總統權力,不但可任命高級公務員及法官、磋商及修訂條約,且身兼三軍司令,握有核武控制權。總統除了是內閣及國防委員會主席外,也有權任命憲法委員會1/3成員,包括主席。

在現有制度下,唯一能制衡總統權力的,只有在野黨派取得國會大多數議席、由在野黨派人出任總理的「共治」局面。「共治」至今出現過3次,總理雖然可因此共享行政權力,但總統仍能主導外交及國防政策。

國會雖然難以制衡總統,但2014年已降低彈劾門檻,總統被彈劾條件已不再限於叛國罪,只要國會認為總統無法履行職務便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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