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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公僕履行基本法 中央有權監督

2017-05-29
■莫紀宏 。資料圖片■莫紀宏 。資料圖片

張德江委員長日前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其中提到「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法定公職人員是否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否效忠國家和特別行政區,負有監督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中央有權對實施基本法的香港特區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以保證基本法有效實施,實現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功能。

莫紀宏:全面管治權含兩方式

莫紀宏表示,根據香港基本法,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行使管治權,例如對國防、外交事項;二是通過基本法的規定,依靠特區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實施基本法的行為來間接行使全面管治權。

他指,對於中央間接行使全面管治權的行為,除了監督特區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是否認真履行基本法的各項規定之外,更關鍵的是有權對實施基本法的特區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

強化「國家觀念」反「港獨」

張德江在講話中強調「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的核心要求」。莫紀宏表示,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回歸成為特區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單位,是國家的一部分。因此,香港居民要清楚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而不是其他主權國家的居民或者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的公民。

莫紀宏續指,「國家觀念」不清晰,就談不上特區的問題,故必須要強化香港居民的觀念,反對各種形式的「港獨」聲音。

維護中央管治才能高度自治

張德江亦重申「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就是維護國家主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來源。」莫紀宏分析,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條規定,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依據全國人大的授權享有高度自治權,若沒有中央全面管治權,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在法律上就缺少了正當性來源,香港要麼就與其他地方行政單位一樣,只能享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地方治理權,要麼就是主權旁落,成為他國的地方行政單位。

他表示:「但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之後,香港的主權已經完全回歸祖國,因此,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說,根本不存在任何外部主權的控制或者是授權。所以維護中央管治權就是維護特區高度自治權。」■香港文匯報記者馬靜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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