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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原副秘書長 戴海波受賄囚九年

2017-06-0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章蘿蘭 上海報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上海市原副秘書長戴海波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案,對被告人戴海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對戴海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據悉,1998年至2015年間,戴海波利用擔任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上海張江(集團)公司總經理,上海張江集成電路產業區開發公司董事長,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上海張江微電子港公司董事長,原上海市南匯區區委書記,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990餘萬元。

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銀行開設銀行、股票、基金賬戶,未按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截至2015年3月,上述賬戶尚有存款38.09萬港元及市值158.22萬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計折合158萬餘元。

另據檢察機關在庭審中確認,案發後戴海波家屬主動退出其違規經營獲取的利潤7,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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