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審理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場所,地位和政府相若。不過,開埠之初,香港法院初立,曾鬧過不少笑話。港英時期,香港高等法院是香港最高的司法機構,曾一度成為英國在華的司法中心,本應「德高望重」,具有非常崇高的威望,事實卻不然。
1863年,英國《泰晤士報》(The Times)一篇報道,對香港高等法院評價甚低。報道大致意思是:「香港高等法院是東方的最大公害......它作出的判決,有時不公平到令人難以置信,只宜把它們當作笑話看待,而不宜就它們作嚴肅的討論......」
為什麼會有這樣評價呢?港英時期,英國通過佔領香港,建立英國在華的貿易點,並確保鴉片能順利進口中國,故香港高等法院早期主要工作,是保護英商利益,而非建立公平公正的審判環境。
英商打人毀貨罰200了事
著名例子是1846年7月,英國商人在廣州毆打攤販、搗毀貨品,造成數萬元損失,香港高等法院居然只處罰該商人200元了事。此外,在1851年,高等法院又判一個殺人搶貨的英國海盜頭目無罪釋放。一些葡萄牙人對此十分不滿,他們曾被該海盜劫船,也導致有人員死傷。他們通過里斯本的傳媒到英國議院投訴,在葡萄牙政府介入事件一個月後,高等法院才改判該海盜入獄3年。
處理大案的場所高等法院如此不堪,處理案件的法官和律師,也是醜態不斷。如在1867年6月27日便發生了一宗大法官和大律師「大衝突」的趣事。
大法官斯梅爾和曾任政府主檢控官的大律師波拿,在法庭上發生激烈的衝突。波拿代表一家洋行的原告出庭,審訊時,被告律師要求讓一位重要證人出庭,證人是中國苦力,在原告洋行工作。波拿反對讓中國人作證,說:「你不能叫一個中國人來,就像隨手拿一張紙來。」
斯梅爾覺得波拿態度囂張,問他有什麼理由反對。波拿只說自己有權這樣做,斯梅爾怒道:「我才是法官,法庭上的事我來說。」然後,拂袖離庭。隔了一會,斯梅爾回庭,問波拿會否道歉。波拿不服,態度更為強硬,並在法庭上大聲問為什麼要道歉?斯梅爾拒絕解釋,並在要不要道歉一事上和波拿爭吵。結果,斯梅爾指控波拿藐視法庭,並決定先審波拿的罪。7月2日,斯梅爾開庭宣佈:「波拿犯有6項藐視法庭罪,判罰款200元,停止執行律師職務14天。」
斯梅爾判決的理由非常獨特,他指責波拿表示對法庭尊敬時,表情只強調對「法庭」尊敬,卻完全沒有尊敬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斯梅爾。
這事還有後續,當時不僅港督麥當奴覺得判決不公,連一般商民也替波拿抱不平。波拿聽到宣判後,即向麥當奴申訴,指斯梅爾判決不公、行為專橫、有虧職守。麥當奴指示波拿向倫敦方面上訴。1868年6月,倫敦樞密院最終宣佈波拿罪名不成立。這宗爭吵案才告一段落。■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邱逸
學院網址:www.cuscshd.hk
(標題與小題為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