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發生冤假錯案,五部門聯合規定嚴禁非法取證。圖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向趙作海(左)鞠躬致歉。 資料圖片防範冤假錯案 刑事重案審訊須全程錄音錄像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新華社及中新社報道,為防範冤假錯案產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及司法部昨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偵查、審查逮捕及審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規定》要求,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該《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規定》指出,辦案機關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規定》續指,辦案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均應當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得移送審查起訴。
《規定》進一步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將申請書和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複製件送交人民檢察院。
刑訊逼供是發生冤假錯案主因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以「準確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為宗旨,對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有助於促使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同時,也有助於建立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為辦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確、規範的根據和指引。
據人民網此前報道,時任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曾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新聞發佈會上指出,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發生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冤假錯案的發生,不僅損害了司法公信力,還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中國司法改革抓住了容易發生執法問題的薄弱環節,注重保障人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為防止發生冤假錯案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