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投資者可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股票的產品。
■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時,要按新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後,經營機構可向其銷售產品。
■現有投資者可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股票的產品。
■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時,要按新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後,經營機構可向其銷售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