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談過暑期工及實習生的強積金安排,今次希望提醒即將告別校園,投入社會工作的職場新鮮人要留意的事項。初入職的打工仔,很多時都會經歷試用期,可能是三個月,甚至更長。那僱主在期間需要為你供強積金嗎?
事實上,除了獲豁免人士外,無論你是全職或兼職,只要你是年滿18歲至64歲,僱主便須在你受僱的首60日內,為你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換言之,若你受僱滿60日或以上,無論試用期是否完結和表現是否及格,僱主亦須為你登記參加強積金並作出供款。不過,60日的僱用規則並不適用於從事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因這兩個行業的僱員經常以短期形式受僱,強積金制度下特別設立了行業計劃,為相關僱主及其臨時僱員提供更簡便的強積金安排。
那麼,是否由入職第一個月就要開始供強積金?就一般僱員而言,僱主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但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及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後的首個不完整工資期作出僱員部分的供款(如僱員的工資期是一個月或短於一個月)。
舉例說︰俊傑於6月16日加入一間貿易公司擔任文員,試用期為三個月,糧期是每月的最後一天。(見表)
至於僱主則必須在俊傑受僱的第60日(即8月14日)或之前,為俊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在計算僱主部分的供款時,就須由俊傑上班的首天起(即6月16日)開始計算,並於俊傑受僱滿60天的下一個月的第10天(即是9月10日)或之前,作出第一次僱主部分的供款。■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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