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退休翁:就算輸命都要DQ朱鄭

2017-07-27
■入稟市民羅景楊強調會一直上訴,並相信邪不能勝正。■入稟市民羅景楊強調會一直上訴,並相信邪不能勝正。

指保證金三度彈票非有心遲交 官聽取陳詞押後頒書面判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退休人士羅景楊以個人名義入稟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庭宣佈兩名立法會議員朱凱Y及鄭松泰的宣誓無效,惟原告未在指定時間內繳交兩萬元保證金,高等法院昨日開庭進行指示聆訊。羅景楊一方要求法官行使酌情權,讓他支付保證金以繼續案件。法官區慶祥質疑原告是否具合理理由要求行使酌情權。羅在聆訊後強調,一旦敗訴他會一直上訴,「命都輸埋我都同佢打過」,並相信邪不能勝正,有信心能重開案件。

前特首梁振英早前聯同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挑戰幾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有效性,至今包括梁國雄及羅冠聰等6名議員,被法官區慶祥以彼等拒絕或忽略宣誓為由,裁定喪失議員資格。今年3月,羅景楊私人入稟高院,指朱凱Y及鄭松泰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基本法第一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要求法庭宣佈有關宣誓無效,及撤銷兩人的議員資格。

法院昨晨處理羅景楊遲交訴訟保證金的問題。代表羅的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在庭上解釋,原告未有在入稟後5天內繳交保證金,是原代表律師誤解法律程序所致。羅三度嘗試存支票入法庭都被彈票,並非有心遲交。

他指出,今年3月,原代表律師以抬頭「香港特區政府」而非「香港高等法院」的支票支付兩萬元保證金,但被彈票,律師其後誤以為須等待答辯人一方作出回應後,才可支付保證金,在諮詢大律師意見後亦認為羅不需主動支付。

馬恩國:立會例無指明繳交期限

羅其後於5月更換事務律師,再兩次以支票支付保證金,但依然被彈票。

馬恩國續說,今次情況跟選舉呈請訴訟相似,原告明白立法會條例有提及選舉呈請人,須在當選人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的當日起計6個月內,向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羅景楊也如期在今年3月4日入稟,而《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並無特別指明呈請人繳交保證金的期限。

馬恩國隨後呈上兩張保證金支票,指原告願意交出保證金,並向法庭申請重啟案件,惟區官沒有接受支票呈堂,又質疑倘代表律師錯誤解讀法例,應該一早向法庭尋求指示,「難道可以入稟後兩年什麼都不做嗎?」

他強調,這是法律問題,即便原律師誤解程序,也應盡快採取行動補救,但自今年3月至7月這4個月以來,申請人一方都沒有向法庭提出申請或解釋,何況現在已經距離議員宣誓當日足足9個月,「難道律師可以自稱不諳法律後來到法庭,無視法律程序?這並非是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重啟案件的良好理由。」

朱凱Y的代表律師譚俊傑稱,羅景楊沒有合理理由解釋延誤,終審法院已有案例指以《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或 《立法會條例》選舉呈請程序,挑戰立法會某位議員的當選或留任立法會資格,兩類程序的迫切性是相同,故法官應考慮跟隨《立法會條例》選舉呈請程序中的規定,在原告沒有在入稟後5天內交出兩萬元保證金,行使權力撤銷是案。

區官聽取陳詞後,押後頒下書面判決。

到庭旁聽的羅景楊他在散庭後被問到為何要入稟取消鄭松泰及朱凱Y的議員資格時表示,兩人經常在議會內搗亂,「成日反對政府」,令香港亂七八糟,覺得要好好教訓他們。自己過往做小生意,故毋須就訴訟籌款和收捐款,也不憂慮訟費開支。他強調一旦敗訴,會一直上訴,並相信邪不能勝正。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