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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嚇「以身試法」 判刑主要考量

2017-08-20

歪論

戴耀廷(「佔中三丑」之一):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公民抗命者真誠的動機。這與上訴庭對公民抗命非常負面的定調,正好相反。

判詞

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並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至於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是否更重等,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因為答辯人等的犯罪情節嚴重,所以法庭需對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給予較大的比重,而相應地對他們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更生的判刑元素給予較少的比重。法庭對他們判處的刑罰必須具備足夠的阻嚇,防止他們重犯,和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模仿。因此,恰當的刑罰必然是即時監禁。(第一答辯人(黃之鋒)雖然犯案時只有17歲,現年20歲,但代表他的石大律師也同意,法庭不需要考慮其他判刑選項。)至於答辯人等的個人情況和犯案動機,法庭當然會考慮,但正如剛才所說,只可以給予較少的比重,而這些事宜亦不是任何特殊的情況,足以讓他們不需要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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