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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闖警方防線 衝突無法避免

2017-08-20

歪論

梁家傑(公民黨主席):案件在原審時已提到,沒有證據顯示當日保安受傷是由3人造成,亦沒有證據顯示3人攀過3米高圍欄是為了傷人。上訴庭處理是否有意企圖使用暴力的部分亦非常值得商榷。

判詞

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案發前答辯人等舉行會議,決定違法進入政總前地。......答辯人等在開會時已經可以合理地預期得到,群眾違法進入政總前地,必然有很大的風險和保安員及警方發生衝突,並且當衝突發生時,必然會有暴力的情況出現。

......第一答辯人(黃之鋒)......也承認,如若集會人士前進(指進入政府東翼前地)被阻擋,可能會出現雙方身體碰撞的情況。這意味他也知道行動有可能不是和平或非暴力,第一答辯人卻說即使雙方身體碰撞,但他不認為這會導致雙方有受傷的風險;他的說法有違常理。

......第二答辯人(羅冠聰)說參與者沒有共識會撤退,意即有人可能會堅持強行進入政總前地,當他們這樣做時,必然會被保安員和警方阻止,衝突便會發生。

第三答辯人(周永康)說,雖然會議沒有明確討論進入前地時遇到阻撓該如何處理,但確立了「和理非」的原則,故此他認為與保安員或警員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非常低。如下文所述,他的說法是自欺。

......無論答辯人等事前的主觀意願為何,他們肯定知道當行動一開始,保安和警方已阻止示威者強行進入政總前地,雙方之間已發生衝突,但他們仍然繼續其違法行為。

......事件中共有10名保安受傷。雖然他們大部分的傷勢較輕,只有一位較嚴重,暴力程度不能因此就說是很輕微。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本席希望再三強調,何謂「非暴力」,要按常理理解。如果某人明知對方因職責所在而會阻擋他進入某處,可是他卻執意要藉速度或體重不斷向前衝刺或擠壓,那麼雙方會發生肢體衝突實屬必然的事。如果參與衝刺或擠壓的人比防守的人多,那麼前者為後者所帶來的人身安全威脅也是真實和不能低估的。認為不動手打人便是「非暴力」,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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