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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拘控「獨人」要依刑罪例

2017-09-14
■謝偉俊 資料圖片■謝偉俊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連日有政黨及團體向警方請願,要求對「港獨」言行嚴正執法。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昨日稱,如果請願者批評「港獨」分子違法,「基本上不是說違反基本法」,而要拘捕及檢控「港獨」分子是根據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條例》,又稱沒有公權力的一般市民「很少會違反基本法」。有法律界人士指,即使是一般市民,也須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而違反基本法的後果於《刑事罪行條例》中反映,故兩者並無矛盾。

謝偉俊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被主持人問到部分團體只是以「港獨」違反香港基本法為由要求警方執法時說,基本法主要是針對有份擔當公權角色的機構及個人的權責分佈,對於一些「無權無勢,沒有參與公眾角色」的一般市民,他們「基本上很少會違反基本法」。

「港獨」標語行為或已違例

他續稱,如果說「港獨」分子違法,「基本上不是說違反基本法」,《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煽動的第九條及第十條反而更關鍵,「如果講違法就要小心些講,否則就會『露底』,變成我們說話不夠清楚及有少許譁眾取寵。」

不過,他其後補充道,有些「港獨」標語及行為已經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後果相當嚴重,也有案例可循。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港獨」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港獨』違法並非違反基本法」的說法並非太準確,只是違反基本法的後果於《刑事罪行條例》中反映。

馬恩國:市民要遵守基本法

他強調,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在港人士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基本法正是在香港實行的法律之一,故一般市民也要遵守。

事實上,多個向警方請願的團體,除了指出「港獨」違反基本法外,也提到「港獨」分子的言行違反香港法例。「青年學界反『港獨』請願行動」召集人謝曉虹提到,展示「港獨」標語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的煽動罪。香港政研會主席高志輝也認為,有關行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而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陳曼琪:慫恿參與「港獨」犯煽動罪

她指出,根據有關的條例規定,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港獨」行為、言論、發佈,甚至慫恿別人宣傳、推行或參與「港獨」即屬犯煽動罪。

另外,謝偉俊有份參與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聯署,要求教育局密切跟進大學處理「港獨」標語。他稱,負責收集聯署的建制派「副班長」、民建聯副主席陳克勤以短訊問他意向,自己當時回覆「I'll pass」,意即「我放棄」,在聯署公佈後他向陳克勤查詢,發現對方當時誤以為他會聯署。陳克勤昨日則在facebook發帖,強調建制派應該團結一致,又形容自己「躺茪]中槍」、「經一事,長一智」,慨嘆「班長不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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