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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證求真】前特首任非牟利董事毋須申報

2017-09-14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分別出任兩間有關「一帶一路」及大灣區的公司董事,某些反對派媒體及議員聲稱此舉涉及「利益衝突」。不過,翻查有關規定,梁振英出任董事的兩間公司屬於非牟利性質,即不會參與商業及專業服務,而他本人亦不受薪和不領取花紅,依例毋須事先申報,只須通知,也沒有規定通知的期限。

有傳媒於周一稱「獨家揭發」剛卸任特首兩個月的梁振英,「悄悄」出任「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翌日即聲言,計劃去信特首林鄭月娥、前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主席廖柏偉,要求交代事前是否知道梁振英出任公司董事的安排。

前任特首辦:不受薪無分紅

根據前任特首辦此前回應傳媒時指出,「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和「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均為非牟利組織,梁振英並不受薪,亦不領取分紅,梁振英在兩個組織的身份和活動將按政府規定進行。

特首辦在回應時補充,根據梁振英提供的資料,該兩間香港公司為沒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不會參與商業或專業服務。

翻查資料,根據《為避免利益衝突而設的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規限》,前任行政長官在3年管制期內,可接受慈善、學術或其他非牟利機構的委任而無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無論有關委任受薪與否、屬全職抑或兼職。

依例只需通知 不設期限

至於前任行政長官如接受慈善、學術或其他非牟利機構的委任,指引清楚列明,該項要求是「通知」,而不是「事先申報」,且沒有規定通知期限。因此有反對派傳媒及議員質疑梁振英沒有事先申報,明顯是莫須有的指控。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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