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所有(個別計算或12個月內)會令累計價值,大幅攤薄(建議是達25%或以上)的供股、公開招股及特定授權配售,特殊情況除外
2.供股及公開招股除使用現有一般性授權發行新股外,規定所有公開招股須取得少數股東批准
3.廢除供股及公開招股必須作包銷安排的規定
4.規定供股及公開招股若有包銷商,必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士,並須獨立於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
5.廢除現時適用於關連人士擔任供股或公開招股包銷商的關連交易豁免
6.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或可換股證券,禁止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規定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可換股證券時,其初步換股價不得低於配售時股份市價
7.需披露集資所得款項用途
8.禁止導致經調整後股價,低於1元或0.5元的股份分拆或紅股發行,建議僅針對股份分拆及紅股發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