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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舉標語判罰款 「哪吒」終極敗訴

2017-10-05
■方國珊(左二)因展示抗議標誌被判罰款2,000元。■方國珊(左二)因展示抗議標誌被判罰款2,000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反對將軍澳擴建堆填區的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哪吒),於2014年5月與兩名助理旁聽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時,兩度在公眾席上展示標語及喧嘩,令會議中斷,早前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被判罰款2,000元。方國珊不服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3位法官昨一致裁定她上訴失敗。

闖會議廳示威致會議暫停

上訴人方國珊於2014年就「一堆一爐」方案,多次與將軍澳居民到立法會抗議,並分別與助理在公眾席上舉標語、叫口號抗議,以及闖進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示威。案情指,方國珊當日身穿印有「保衛將軍澳」字句的T恤並展示抗議標語。由於保安上前交涉,導致會議需提早休會。方國珊其後再聯同其他示威者在會議中叫口號,遭主席警告仍漠視不理,更互扣手臂以抵抗驅趕,導致會議須暫停。

方國珊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1)條,條文分別規定進入立法會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士須遵守秩序,及任何人不得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

方國珊聲稱,有關條例不容許公眾在席上展示任何標誌或標語,是不合乎比例地限制了言論自由,抵觸了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人權法案》第十六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因而屬違憲,決定提出終極上訴。

特區終院法官昨日拒絕接納上訴一方理據,認為《行政指令》第十一條具有法律確定性,按照文意及目的恰當地詮譯該條文,即可清晰準確知道公眾人士須避免作出何等行為。

維持秩序不涉限制言論自由

就上訴一方指稱《行政指令》第十二條的用字等同概括性禁止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因而對言論自由的權利施加過於廣泛的限制,法官認為條文只針對該些在公眾席上造成秩序風險、可能擾亂立法會會議及影響其他旁聽人士權利的展示行為,有關條文對言論自由權利所施加的限制,屬相稱及具憲法效力。

由於是次事件是針對有人在公眾席上造成秩序風險,可能擾亂立法會會議進行及影響其他旁聽者的權利,引用相關條文作出檢控和定罪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

對於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程序的原則,特區終院法官認為,該原則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條文是對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非立法會人員及其行為作出規限,具有法律效力,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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