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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的是「人」而非「機關」

2017-11-14
■趙樂際10日在山西祁縣東觀鎮調研鄉鎮紀檢監察工作情況時與工作人員深入交談。 資料圖片■趙樂際10日在山西祁縣東觀鎮調研鄉鎮紀檢監察工作情況時與工作人員深入交談。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草案」向社會公佈後,有人產生了這樣的疑問:監察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並接受監督,為何又能將人大機關納入監察範圍?

監察法作為反腐敗重要立法,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按照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的改革要求,制定監察法,就是要通過法律明確監察範圍,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裡有一個重點,監察的是「公職人員」而非公職人員所在的「機關」!也就是說,監察的是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職務行為,該公職人員所屬的單位不是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

據此,「草案」將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範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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