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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中央組織納公開主體

2017-12-26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根據《條例》,黨務公開可以分為3類主體: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等。

《條例》規定,黨的中央組織公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黨中央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認為,《條例》把黨的中央組織也納入其中,體現了中共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

建立健全公開工作督查機制

《條例》還指出,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條例》強調,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這將有利於壓實責任、落實責任,確保公開內容和範圍不隨意擴大或縮小,公開程序和方式不隨意突破或變通,使黨務公開全面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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