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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安排應與時並進

2018-01-03

顏汶羽 青年民建聯主席

較早前,政府就選舉安排是否需要作出改變而進行諮詢。筆者參與了多次的選舉工作,深感選舉安排應該與時並進,修改一些不合時宜的安排,也是合情合理的。

就有關互聯網發佈選舉廣告方面,政府建議免除個人和團體因在互聯網發佈選舉廣告,而須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承擔的刑事責任。此舉相信可避免網民純因發表意見而誤墮法網。

筆者相信網民透過社交媒體平台分享或轉發對某名候選人的評論,很可能是為了表達對該名候選人的一些看法,故不同意透過審視發佈該等評論是否為了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來判斷發佈該等評論是否被包括在「選舉廣告」的定義範圍內。

其次,就選舉調查的規管方面,在投票日禁止於拉票區以外進行的選舉調查,以及在投票日之前進行的選舉調查,應否受規管,以及在投票日票站調查的現有規管,應否改變。

現時對於在禁止拉票區以外的選舉調查,不論任何形式,均沒法例規管,當局只視之為是否屬選舉開支,若屬,便作規管,否則放任不理,態度並不恰當。特別是「雷動計劃」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藉發放從民意調查所收集的數據和建議的候選人名單,影響選民的選擇,結果對某些候選人造成不公。這種故意「製造民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催谷或勸退候選人,影響選舉的公正公平的行徑,反映現有選舉調查的規管有漏洞,政府應正視及處理有關問題,故筆者支持研究規管涉及選舉的民調,禁止藉民意調查操控選舉,以確保選舉公平。

最後,投票時間方面,筆者認為投票時間應盡量方便選民,但調整投票時間毋須過多,可以先行縮短半個小時,例如縮短至晚上十點,相信此舉對選民的習慣不會有太大影響,故支持逐步地縮短投票時間的可行性。縮短投票時間的主要考慮,好處是可提早點票,讓市民盡早得知選舉結果,以及減少夜間選舉工程對居民的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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