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文匯論壇 > 正文

部分「法律精英」需要法治再啟蒙

2018-01-03

陳曉鋒 法學博士 「就是敢言」執行主席 城市智庫研究員

大律師公會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一地兩檢」安排決定缺乏法理基礎,特首林鄭月娥反駁,「如果你問我,有少少係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一貫以來的精英心態或者雙重標準,即在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情就至高無上,在內地,一個13億人口這麼大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就認為是不對」。

回歸20年來,香港少數「法律界精英」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都爭論不休。可以說,他們對「一國兩制」的初心、國家的憲制秩序、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中央和地方關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責等認識不多,以致經常出現違背常識的錯誤。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指出,公會對中國憲法,特別是人大的監督權了解不足。

在「一國兩制」下,內地實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香港則根據基本法第8條,繼續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大陸法的特點是把法律系統集結,編制成法典,這個過程稱為法典化(Codification)。法典化的主要目的,就是令法源(Sources of Law)更加明確清晰。普通法則把法院案例定為正式法源,確立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普通法也有法典化的條文,即成文法(Statute)。經國會通過的成文法可以推翻任何判例,這稱為「國會至上原則」(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和地位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一地兩檢」安排,完全符合大陸法的原則和精神,也符合普通法的原則和精神,是至高無上的法律依據。

自1997年7月1日起,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首先是根據憲法恢復行使主權,因此不能認為香港的法治僅僅由基本法賦予的,而必須認識到,香港的法治是由中國憲法賦予的,而且根本上是憲法所賦予的。因為,基本法的依據就來自憲法,基本法是憲法的下位法。香港的法治精神,不是建基於普通法傳統,其根本應該是建基於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基礎,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回歸後香港法治的邏輯起點。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單一制國家的憲制思維,尚且容得下「一國兩制」,以最權威的形式,即法律(基本法)來確認、理解和支持香港特區及其法治的發展,容許香港存在不同於內地的法律制度,香港少數「法律精英」也需要冷靜、客觀、有常識地認識國家的憲制秩序,重新啟蒙何謂法治。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