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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人語】一保釋一還柙,「同人唔同命」?

2018-01-24

香港是法治社會,講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同樣在違法「佔旺」清場期間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黃之鋒和黃浩銘,卻有不同待遇。前者可獲保釋,後者還柙服刑。法官曾指出,兩人在阻撓執達吏時同樣扮演重要和積極的「領導者」角色,判處即時監禁是合適,但為何黃之鋒又獲得法庭寬待呢,難道真的是「同人唔同命」?

黃之鋒獲保釋的理由之一,是犯案時未滿21歲。若說黃之鋒犯案因年少無知,事後大徹大悟,願意痛改前非,那麼對其適當寬待,或可理解。但事實是,黃之鋒犯案纍纍,每次獲刑後都毫無悔意,甚至將坐監當成自己的政治資本到處炫耀。

黃之鋒還是中學生,就挑起全港譁然的「反國教」,「佔中」、「佔旺」扮演組織者、煽動者,這是年少無知的人能做到的?

黃之鋒已經就衝擊政總前地案和反新界東北發展案被判刑,已成法庭、監獄常客,對屢教不改的慣犯,理應重判才是,為何還能讓其保釋、爭取翻案?

公眾質疑,判決量刑偏輕,隔靴搔癢,對黃之鋒毫無作用,而且有知名大狀替其辯護,有國際媒體力捧,甚至推舉他參選諾貝爾和平獎,黃之鋒有「民主鬥士」的光環,法庭是否對他的判決特別「慎重」?

而七警案中,各被告全部獲刑兩年,前警司朱經緯亦被判囚3個月,執法者判得比違法者重,令人百思難解。

法律女神泰美斯之所以要蒙住雙眼,正正是象徵法庭並不會因為涉案者的身份或地位而另眼相看,必定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公正判決。黃之鋒獲法外開恩,市民服不服,公道自在人心。 ■林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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