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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第39E和16EC條困擾港商多年對預算案沒提修訂感失望

2018-03-12

上月底,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發表了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這算是首份真真正正由他編製的預算案(去年發表2017/18年度《財政預算案》時,他才接替辭職參選特首的曾俊華出任財政司司長僅一個月)。可是,業界對預算案中就有關《稅務條例》第39E條和第16EC條的修訂仍隻字不提而深表失望。

現行《稅務條例》不利港商外闖

大約十年前,內地政府開始積極鼓勵企業轉型,不少港資企業也因此將經營模式由「來料加工」轉為「進料加工」,在沒有涉及內銷情況下,兩者的實際運作基本上沒有差異。

香港稅務局可對香港企業出售由內地生產單位根據「來料加工」合約加工的貨物所產生的利潤按50:50比例分攤方法計算香港利得稅;然而,此安排卻不適用於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

此外,港商在內地進行「來料加工」,所提供在內地使用的機器及工業裝置的折舊額,可享 50%的稅前扣除;但一旦轉為「進料加工」,在有防止避稅意義的《稅務條例》第39E條下,則不容許把機器設備的折舊作稅前扣減之費用。

港商在內地業務由「來料加工」轉型為三資企業後,突然被香港稅務局指業務有轉變,不僅頓失多項稅務優惠,更被追討過去欠收的利得稅。

特區政府2012 年更在《稅務條例》中加入新的第 16EC 條,令知識產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亦同樣不能獲得稅務抵扣。

既已認同 應盡速修改

事實上,2009年陳茂波仍是立法會議員時,就曾動議修訂《稅務條例》,使提供適當的稅務誘因,鼓勵企業提升業務、推動業務創新、刺激商業投資及促進經濟增長,包括為設置於香港以外地方(例如內地)、用於產生在香港被視為應評稅利潤的加工貿易安排的機械或工業裝置所招致的資本開支提供免稅額。

今年初,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就回應相關提問時亦表示,既然說粵港澳大灣區是一個大灣區的經濟,要做到人流、物流、資金流、資訊流都是無障礙地流通,那麼機器都可以自由流通都是可以考慮的。

「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機遇就在眼前,然而,香港的利得稅制度已不合時宜,嚴重影響香港企業的競爭力。業界多年來一直強烈提出修訂的訴求,行政長官及財政司司長既然亦曾表示支持,何解還要蹉跎時日呢?■香港紡織商會 簡 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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