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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警可依《社團例》檢控「民族黨」主事人

2018-03-22

儘管基本法二十三條仍未立法,但有法律界中人分析,「香港民族黨」已被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拒絕註冊,是徹首徹尾的非法組織,警方應根據《社團條例》檢控其主事人陳浩天。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關於禁止社團的運作的規定,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他指出,倘「民族黨」為註冊社團,此刻勾結外國及台灣的反華、分裂主義分子,意圖「圍堵中國」、分裂國家,已危害到國家安全及主權,保安局局長可依法禁止其運作。不過,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均拒絕「民族黨」註冊,即該組織屬於非法組織。

黃國恩:註冊被拒屬非法組織

他續說,陳浩天自封為「民族黨」的召集人,繼續以「民族黨」的招牌運作,到處招搖、堅持鼓吹「港獨」、勾結外國反華分裂勢力、作出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與該組織的幹事無異,警方應根據《社團條例》第五F,對陳浩天提出檢控。

黃國恩解釋,第五F條是關於繼續運作非法社團罪行的規定,如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遭拒絕註冊或豁免註冊,或其註冊或註冊豁免遭到取消,則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須停止運作。否則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最高監禁3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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