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改會建議法庭有權頒令按期賠償 金額按通脹計算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顏晉傑)市民現時就交通意外、醫療疏忽、工業意外等人身傷害個案進行索償時,法庭會就補償傷者未來收入損失及因受傷招致的支出判定一筆過賠償額,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法庭日後有權頒令要求付款一方就傷者每一段時間的需要分期支付賠償,並定期檢討計算賠償額的折扣率。
現時,法庭會考慮原告的入息損失及因受傷害而於未來持續招致的連串必要支出,再假設原告用賠償款項來投資所得的回報而作出扣減,以評估一筆過賠償的金額,但有關做法的精準度一向備受批評,法庭訂出的賠償額不是太少,便是太多。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5年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司長委託,研究檢討人身傷害個案中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評估相關法律,並在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研究容許法庭判以按期形式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償,金額亦會按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計算 。
可令原告「終身有入息」
法律改革委員會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偉文指出,法庭沒有「水晶球」,要準確地評估賠償金額十分困難,指按期付款的方式可以令法庭不用確定原告預期壽命、狀況日後有所惡化或改善等無法估量的因素,而原告亦可終身有持續入息,避免過往有人曾因為壽命比預期長而年老後沒有錢用的情況。
梁偉文又特別提及,法庭現時會假設原告會用獲賠償的金錢來投資,並取得回報,賠償額因而有高達2.5%的折扣率,「投資有風險,有掙亦有蝕,這個風險如果要由原告人承擔,對他們並不公平。」他強調法律的原則是要令傷者回復原狀,像沒有受過傷一樣。
倡賠償折扣率需定期檢討
諮詢文件又提出要定期檢討計算賠償時的折扣率,梁偉文指英國一個於上世紀70年代的案例,將折扣率訂在4%至5%,當年市民只要將錢存在銀行就可以有不錯的回報,但有關折扣率一直沿用至2013年,4%的回報率當年扣除通脹後已所剩無幾。
梁偉文強調,投資的方式須使原告人能夠在整段期間彌補其損失的總額,認為折扣率應為合理地預期該筆賠償款項如用於投資可得的推定回報率,建議日後可授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持份者,每3年至5年檢視折扣率一次,但強調建議未有定案,歡迎市民提出意見。
市民可於法改會的網站閱覽諮詢文件內容及摘要,並在8月24日或之前以郵遞、傳真或電郵方式就法庭應否獲立法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判處和檢討按期付款令的權力應施加什麼考慮因素和限制及折扣率的訂定和發佈機制等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