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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滿10歲可檢控 須證「能分辨是非」

2018-05-02
■黃大仙下h龍滿樓一單位報失約值500萬元鑽飾案,警方事後拘捕兩名女童調查。■黃大仙下h龍滿樓一單位報失約值500萬元鑽飾案,警方事後拘捕兩名女童調查。

黃大仙下h報失總值500萬元鑽飾案,兩名分別10歲及12的女童涉案被警方拘捕。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少年犯條例》不足10歲的兒童依法無須負上刑事責任,但若案中兩名女童均已滿10歲,警方又有充足證據,理論上可以涉嫌盜竊將兩人拘捕甚至檢控,再交由少年法庭審理,隨時須入住女童院。

陸偉雄補充指,香港一向較為寬待兒童,法例對兒童亦有一定保障,警方須有充分證據證明涉案兒童是「惡意或不誠實」地盜走鑽飾,並意圖永久剝奪物主對財物的擁有權,才有可能作出檢控,否則最多只是警司警誡了事。

他續指,法例另對10歲至14歲的少年有另一重保障,控方須額外證明被控少年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即是要證明他或她知道有關犯罪行為才可判定有罪。

同時,警方向未成年者落口供時亦有嚴格規定,必須有監護人或社工在場,以保障未成年疑犯的權益。

根據現行法例,盜竊罪罪成最高可被判監10年及留有案底,但10歲至16歲少年若被檢控,會在少年法庭受審,一旦罪成可能被判感化或入住男童院或女童院。

倘警方最終決定不對女童作刑事檢控,而鑽飾又無法尋回,陸偉雄指鑽飾的物主仍可向女童作民事索償,惟一般來說,賠償的責任會落在女童監護人,即是女童的父親身上。■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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