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朋友」終極定義 「代客探監」無罪

2018-05-15
終極勝訴的東主溫皓竣 ( 左 ) 及女員工關巧用。 星島日報圖片終極勝訴的東主溫皓竣 ( 左 ) 及女員工關巧用。 星島日報圖片

終院:只有囚犯本人能決定誰是朋友 兩人獲撤控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朋友」的定義是什麼?曾任輔警的男子因開設公司提供「代客探監」收費服務而惹上官非,裁判法院早前判他和5名員工串謀詐騙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前輔警和其中一名員工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爭拗「朋友」定義。終院昨頒下判詞指「朋友」應有更廣泛定義,認為只有囚犯本身能決定誰是朋友,不是由懲教人員去審視朋友關係,最終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控罪。懲教署回覆指尊重判決,暫不作評論。

提供探監服務的「曙光用品公司」東主溫皓竣(50歲)和他的女員工關巧用,原審和上訴都失敗,去到終院卒贏回決定性一仗。

未見過面 也可以是朋友

終院法官指,「朋友」可包括代客探監的人,並界定「囚犯訪客」的定義,指《監獄規則》中的探監訪客包括「親戚」和「朋友」,而何謂「朋友」應從囚犯的角度看,除了囚犯認識的人外,還包括3類人士,即被要求到監獄探訪的人、透過探訪向囚犯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的人,以及囚犯願意會見的人 ( 彼此可能未見過面 )。

然而,囚犯的「朋友」須有合法及真誠的原因去探訪,而非心懷不軌或別有企圖。

溫皓竣於 2011年至2012年,安排員工幫客人到荔枝角收押所探監,員工會說自己是囚犯的「朋友」,他和關巧用及另外4名員工,2013年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分別被判100小時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溫、關兩人曾作出上訴,但上訴庭亦認為「朋友」必須是囚犯認識的人,原審裁判官並無犯錯,判他們敗訴。

根據上訴庭早前的判決,家人及社會的支持有助囚犯適應獄中生活及更生,故《監獄規則》中的「朋友」,一定是囚犯認識的人,而非一名陌生人。對此,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的分析是「無理據及無邏輯」,認為即使給予「朋友」一個較廣闊的定義,也不會對囚犯的秩序和紀律造成任何負面影響。

終院指,現實中,囚犯的「親戚」和「朋友」,可能因為患病、沒時間、不在港等原因而不能親自探訪,如囚犯的祖母因傷殘不能去監獄,她託人探監,視她的朋友為囚犯的朋友,也沒違反《監獄規則》第四十八條的條文含義。

懲教署:尊重法庭判決

另外終院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如果互不相識都可當朋友,則「朋友」的定義便可無限延伸,令《監獄規則》無效。終院指出,「朋友」必須要有合法的探監目的。串謀詐騙涉及不誠實的元素,但本案不涉及上訴人的誠信問題,因兩人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份去探訪,非不誠實。

至於所謂「串謀」,雖然兩名上訴人來自同一公司,但不足以指兩人是串謀,因為他們要填寫的探訪申請表上,與囚犯的關係只有「親戚」和「朋友」兩類,若非囚犯的「親戚」則只可選擇「朋友」。 

兩名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指,判決還他們一個公道。代表其中一名上訴人的律師張達明在庭外表示,終院就「朋友」下達的定義,適用於所有已被定罪及等候審訊但未定罪的探訪者。同案中有被告認罪或沒有上訴,稍後亦可基於這份終院判詞提出上訴。 

懲教署回覆指,署方尊重法庭的判決,並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現階段不便評論。

案中符合探監訪客「朋友」定義

1.被要求探訪囚犯:由親戚或認識的人間接提出都可以

2.符合探訪目的:希望向囚犯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

3.囚犯願意會見:只有囚犯本身能決定誰是朋友

資料來源:綜合消息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判詞重點

■「朋友」的定義應更廣泛,除囚犯認識的人外,還包括代客探監的上訴人

■給予「朋友」一個較廣闊的定義,不會對囚犯的秩序和紀律有任何負面影響

■候審囚犯應被假定無罪,有權得到不同的精神及物質支援

■探訪目的是讓候審囚犯與外界聯繫,探訪者和囚犯本身不一定要相識及有個人交情

■囚犯的親戚或朋友未必能親身探監,從在囚者角度,代客探監的上訴人被形容為「朋友」是恰當

■只有囚犯本身能決定誰是朋友,由懲教人員審視是否朋友,是不實際

■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串謀欺詐中「不誠實」的控罪元素

資料來源:終審法院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