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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宗海上倒垃圾案 3人分別囚3至4年

2018-05-31

香港文匯報訊 據法制網報道,全國首宗涉刑海上傾倒垃圾污染環境案近日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崔某、李某、甘某等3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3個月、3年,並處罰金。該案告破標誌茪什禤警首次實現了對海上傾倒垃圾行為的刑事打擊。

2016年8月25日夜晚,廣東海警接線報稱有一艘可疑貨船在珠海市高欄海域傾倒大量生活垃圾,海警巡邏艇迅速出動,當場查獲一艘懸掛船牌號為「桂藤縣貨1088」改裝貨船正在利用自帶u機往海中傾倒垃圾。經查,該船在東莞市某碼頭裝載生活垃圾後,駛抵珠海高欄海域,待天黑後,向海裡傾倒垃圾,查獲時,已傾倒垃圾約563.99噸。

廣東海警遂在廣東省環保廳、省住建廳以及東莞警方積極配合下,成功依法搗毀了一處位於東莞市的非法焚燒、轉運垃圾碼頭,當場抓獲嫌疑人8名並制止其焚燒行為。

污染環境罪成

廣東海警一支隊參謀長秦曉光介紹,珠江口傾倒垃圾造成民怨已久,該支隊為嚴厲打擊珠江口海域傾倒垃圾行為,專門聯合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開展聯合行動,一舉打掉一個非法轉運、傾倒垃圾的犯罪團夥,並對「桂藤縣貨1088」 船污染環境案3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將垃圾焚燒碼頭涉案8名人員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該案經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廣東海警一支隊對 「桂藤縣貨1088」案多名疑犯予以逮捕。

珠海市金灣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李某、甘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該共同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5月18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崔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人民幣,下同);判處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甘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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