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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交所:紅籌首發CDR不少於1億份

2018-06-19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及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近日同步出台有關中國存托憑證(CDR)發行的多項細則。

交易價格漲跌幅比例為10%

上交所指出,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境內首次公開發行的CDR在上交所上市時,CDR不少於1億份或者上市時本次公開發行的CDR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在紅籌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境內上市後三年內不主動放棄實際控制人地位。紅籌公司CDR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CDR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此外,根據證監會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的規定,商業銀行申請擔任存托人除符合銀保監會批准外,還要求註冊在中國境內的獨立法人最近一年資本淨額不低於4,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以及在紐約、香港等地區合計擁有五家以上境外機構,且機構應具有股票托管業務資格等。

證監會則規定,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CDR;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量的20%;網上申購逾100倍的,回撥比例為40%;網上申購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無鎖定期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

此外,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CDR的,可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配售。中證協則要求網下打新CDR的投資者,必須持有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CDR總市值日均值1,0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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