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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排獨】「民族黨」三大死罪

2018-07-20
■ 2016年9月,陳浩天向小學生派發「港獨」傳單。 fb圖片■ 2016年9月,陳浩天向小學生派發「港獨」傳單。 fb圖片

警方:禁制建議已衡量比例原則

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社團條例》考慮禁止鼓吹「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在香港社會大多數人都認為對分裂國家的違法行為採取行動是依法施政時,反對派中人就不斷為「港獨」分子撐腰,提出各種質疑,更聲稱言論、結社自由被打壓云云。

反對派的質疑炒作,在警方和保安局向「民族黨」發出的文件面前,根本不值一駁。文件指出,在考慮根據《社團條例》作出建議時,已經衡量過做法是否合乎比例,並指出本地及國際法例都列明,為保障國家安全,是可以對自由作出一定限制。

警方更用了約880頁文件去解釋並列舉「民族黨」的違法行徑,包括他們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公共秩序及影響他人自由和權利的問題,指出「民族黨」的「港獨」主張已是實質行動,而他們鼓吹武力、散播仇恨的言論,令警方有強烈理據相信,「民族黨」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陳庭佳

50項事實證「分裂國家行為」

保安局局長考慮根據《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民族黨」危害國家安全。警方在文件指出,條例規定,「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惟「民族黨」卻鼓吹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明顯有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警方並提出了50項事實去詳述「民族黨」過去兩年間的分裂國家言行。

警方在文件中指出,「民族黨」自其成立開始,就在鼓吹「港獨」上有一系列實質行動。在「民族黨」於2016年3月28日成立並召開記者會時,該黨召集人陳浩天已聲言有六大綱領去鼓吹「港獨」,包括要建立「香港共和國」、廢除基本法並「自行制憲」、建立支持「港獨」的勢力等。

其後,陳浩天在接受訪問時,亦對自己的主張違反基本法第一條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認不諱,更聲言不排除會用上武力,及會滲透國家云云。

表明不但鼓吹而且推「獨」

此後兩年間,「民族黨」在不同場合都公開宣「獨」,包括在電台訪問中聲言要以「外交手段」,甚至「武裝革命」去達至「港獨」、在電台訪問聲言「港獨」是港人的「唯一出路」。在「民族黨」擺街站期間,陳浩天亦代表「民族黨」直言他們不只是鼓吹「港獨」,更會推動「港獨」。

在「民族黨」陳浩天參選立法會被DQ後,他們曾舉辦集會,其間鼓勵支持者要滲透不同政府部門,並深入警隊以獲取資訊。

除了持續在facebook上播「獨」,「民族黨」亦開始染指校園,包括推出所謂「中學政治啟蒙計劃」,並於約一個月後聲言已獲得逾80所中學的學生參與其中,亦有籲支持「港獨」的大學生要參與學生會等。

警方還在文件中指出「民族黨」不止在香港推動「港獨」,並四出與其他「獨」勢力合流的情況。

例如陳浩天及其黨友周浩輝曾到日本出席所謂「南蒙古大議會」,聲言要擴大「港獨」勢力;參與「亞洲人權迫害與自決」國際人權記者會,明言「民族黨」希望得到台灣支持他們的「港獨」主張,並希望「藏獨」、「疆獨」等可以和「港獨」合力「對抗中國」。

警方認為,綜合各項事例,有強烈理據相信「民族黨」的運作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切實的威脅。

仇恨歧視在港內地人

《社團條例》第八條指出,如果是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禁止任何社團運作。警方詳列「民族黨」煽動仇恨內地人及新來港人士、損害他們免受歧視的權利的言論,力證禁止「民族黨」運作除了符合法例,也與普世價值一致。

文件指出,為了他人權利,鼓吹仇恨之主張的組織應被禁止。警方指「民族黨」鼓吹區分香港人與其他內地人,煽動仇恨及歧視在香港的內地人,並提供多個事例。

叫囂褫奪雙非兒童「公民權」

在2016年3月「民族黨」成立記者會上,陳浩天就聲稱中央利用單程證和雙非居留權去「殖民」香港,新來港人士也在「濫用」香港資源。

陳浩天於2016年7月宣佈參選立法會時,更提出「港獨」政綱,在「香港共和國」成立、「民族黨」成為執政黨後,一定會褫奪1997年後出世的雙非兒童公民權、停止輸入「中國移民」。

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資格無效後,他就在與其他被DQ者集會中狂言:「我]被中國殖民之後,我]已經好厭惡中國,我]唔會再返轉頭,唔會再認自己係中國人。」

「民族黨」之後在港九新界開街站、「演講」,聲言要讓市民知道「中國人在港掠奪香港社會資源的劣行」,令他們明白「中國人乃香港社會問題的根源,亦只有中國人在港絕跡,香港人才能安居樂業」云云。

在2016年10月,「民族黨」就在西營盤向學生洗腦,派發內容針對時下中學生所受的「殖民壓迫」,包括大學學位競爭、普教中、國民教育等的宣傳品。另外,該黨成員周浩輝就稱香港回歸後「一路衰落緊」,「絕對唔係香港人嚙龤A呢囓部都係中國人嚙謘C」

警方認為,「民族黨」歧視「非香港居民」和內地居民,而表達自由並非旨在破壞他人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及不受歧視的權利,故建議禁止「民族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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