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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回應】「重用」全拆有別 調查可蒐證據

2018-07-23
■回收業日後要申請相關牌照才可進行處置廢電工作。■回收業日後要申請相關牌照才可進行處置廢電工作。

就回收商的豁免範圍被指會令人有機可乘,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若有關工序規模小,不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法例會有若干豁免,包括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地方或處所處理非化學廢物的電器廢物,可毋須申領廢物處置牌照。而貯存或擺放不超過50立方米非化學廢物的電器廢物和設於多層建築物的貯存場所,亦會獲得豁免。

至於以「重用」舊電器為由避過申領相關牌照,發言人稱,回收舊電器「重用」商舖的運作與廢電器處置設施不同,例如「重用」的舊電器一般是完整及機能正常,可供買家即時使用。而「重用」電器會使用特定檢查工具,並不會將電器廢物完全拆解。署方在調查期間,會收集不同的證據,例如包裝及文件記錄等,以決定某設施的工序屬「重用」或「處置」。

發言人指出,法例容許銷售商可選擇不同的收集者,並可在除舊服務方案上指明最多5個收集者。

如果銷售商選用回收商歐綠保,可在收到銷售商要求後的第四個工作天上門收集。

根據法例,登記供應商未有定期向環保署呈交循環再造徵費申報,違者一經定罪,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再次定罪則可處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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