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強颱風「山竹」本月16日襲港,釀成廣泛地區水浸及塌樹,險情處處,交通陷於癱瘓。翌日早上公共巴士接近全面停駛,東鐵線成為大部分新界東居民上班的唯一選擇,卻處於災後復原階段,斷斷續續的服務令大批市民滯留,「迫爆」車站、月台及車廂,當中尤以大圍站為甚,場面如同「走難」,市民怨聲載道。東鐵線無法恢復正常運作,而專營巴士公司又基於道路情況惡劣而暫停服務,這都超出了政府的預計,令當局陷於應對失據的尷尬境地。
復工上班難 「呼籲」未見效
風後不但留下了滿街的頹垣敗瓦,還留下了「無車搭點返工」的爭議。有意見指出,特首應引用香港法律第二百四十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宣佈停工,但當中涉及「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的定義,可能引起法律爭議。然而,政府縱然沒有法律基礎下令「停工」,但是否可以宣佈非緊急部門的公務員「停工」?甚或與港交所及銀行業界協商「休市」?相信也能達至「停工」的效果。這是否比「呼籲再呼籲」更積極及「貼地」?
回看16日晚,當局已知悉東鐵線服務受阻及巴士停駛,亦應預計市民上班必然出現混亂,卻只發出例行的新聞稿,提醒僱主「彈性處理」僱員遲到及缺勤。
到了17日,大混亂如期發生,當局除了重複上述的論調外,並沒有任何應對措施。就連政府部門內部也是在當日下午才收到正式通知,可以「彈性處理」下屬遲到及缺勤。政府作為城市管理人,風後的應變顯得僵化及「離地」。
筆者認為今次事件,明顯是風災善後出現了特殊情況,令市民復工出現嚴重的困難,其性質上較接近僱員保障問題,即「無車搭點返工」、「返唔到工點處理」。故此,當局可考慮從「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相關《僱傭條例》茪漶A在現有的機制下作出特別情況的處理。
倡研「特殊期」 視作「惡劣天」
其中一個方法是研究立法,讓特首在特殊情況可以宣佈某日或某時段為「特殊狀況時期」,而相關的工作安排、僱員保障及勞工保險事宜,則視作如同惡劣天氣下(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工作安排一樣。由於社會各界均熟習惡劣天氣下工作安排,只要將這個安排延伸至「特殊狀況時期」,操作上應不會遇到太大問題。 ■立法會議員 陳克勤 (標題及小題為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