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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夜歸女Bra底褲 非禮慣犯囚28月

2018-11-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有三項非禮案底的警察之子,去年12月在鯉魚門油美苑搶劫一名女事主,劫去對方一個胸圍及一條打底褲,又向女事主問「我已經冇拍拖3年,你可唔可以做我女朋友?」案件昨在區域法院審理,25歲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判監2年4個月(28個月)。

被告劉朗彥(25歲),報稱無業,父親是現役警員,他在2008年至2009年間已先後有3項非禮案底,分別被判處接受感化及進入更生中心。

控罪指他於2017年12月12日,在鯉魚門油美苑淑美閣H座地下緊急出口附近搶劫一名女事主,劫去對方一個胸圍及一條打底褲,共值約100元。

官:被告「亂U有3年?」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原任鞋店銷售員4年,案發前約兩星期被解僱,心情欠佳,當晚他參加前下屬婚宴時飲了大量酒。又指被告原打算和女友結婚,至於案情指被告在案中曾問女事主「我已經冇拍拖3年,你可唔可以做我女朋友?」只是被告當晚受酒精影響而「亂U」,但法官陳廣池即時質疑「亂U都有3年?」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曾因非禮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卻沒有珍惜機會改過,即使被告案發時沒有性侵甚至強暴事主,仍需加重其刑責,判被告監禁2年4個月。

陳官又指,被告在事主稱沒帶銀包後,卻沒有懷疑及搜事主身,反要求事主脫打底褲和胸圍,被告當晚或不只想劫財,如被告有劫色,情況則大不同,被告最終沒有進一步行動是被告和事主「好彩」。

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2時許,38歲女事主下班回家途經鯉魚門廣場便利店附近,突遭被告從後箍頸及揮拳襲擊打頭,再拖到附近一棟樓宇的緊急出口要求交出銀包和錢,其間女事主嗅到被告身有酒氣,並向被告稱忘了帶銀包。

女事主其後被推倒地上,再遭被告用雙手襲擊頭部,並撞傷後腦。女事主向被告哀求「我無錢,就算打死我都係無意義。」被告遂要求她脫下胸圍和打底褲,並問「我已經沒拍拖三年,你可唔可以做我女朋友?」女事主沒回應,被告則手執胸圍和打底褲逃去。

女事主其後被送往醫院,後腦傷口要縫三針,手肘和膝蓋亦告擦傷。警方同日晚上,在潤美苑8樓大堂拘捕被告,警誡下他表示因女事主「搞佢」才毆打她,並沒有做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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