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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禍首案】「三丑」煽堵路 已犯煽惑罪

2018-12-12
■被告前往法庭應訊。■被告前往法庭應訊。

控方:長期「佔」馬路 超過 「合理妨礙」情況

2014年歷時79天的 「佔中」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以及陳淑莊、邵家臻等6人,合共9人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6罪案,案件昨日續審。代表控方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在結案陳詞中引用案例,指示威者長期「佔據」馬路妨礙他人合理地使用馬路,已超過法律所容許的 「合理妨礙」情況。同時,只要證明被告有鼓動他人進行違法行為,不必考慮被煽動者有否採取行動,都已干犯煽惑罪行。至於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在2014年宣佈啟動「佔中」行動,其間一直宣傳及招攬參加者,顯示3人有串謀作公眾妨擾。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梁卓然指,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曾以「去飲」來暗示示威者參與「佔中」,並預期除原先「佔中」參與者外,其他人亦可能響應號召參加,並造成更大的集會及阻礙。

「佔」雖提早 仍有妨擾意圖

同時,戴耀廷提早於9月27日於添美道集會宣佈可啟動「佔中」。雖然「佔中」計劃由中環轉為在金鐘添美道,但3人「佔領」馬路從而迫使政府回應普選訴求的目的從沒改變,因此3人計劃實質上仍然有公眾妨擾的意圖,只是「技術上有少許分別」,但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的意圖仍然存在。

梁卓然指,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又與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先後於9月27日及28日兩天呼籲示威者留守添美道及呼籲其他示威者到場支持,明顯是煽惑示威者進行長期或無限期的「佔領」。

其間,有被告曾以「落地生根」及「逼爆金鐘」等口號呼籲示威者到場等,由此可見7名被告已經干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至於黃浩銘和李永達的餘下3項控罪,控方指兩人於9月28日分別在分域碼頭街和夏愨道指示示威者衝出及留守馬路,又呼籲示威者叫朋友到場聲援。

梁卓然引用楊美雲案例,指基本法賦予市民示威自由等憲法權利,但該權利不可超越法例所容許的「合理妨礙」情況。

梁指,任何人如無合理原因堵塞道路即屬違法,但法例容許一定程度「合理堵塞」。

至於何謂合理,他認為要視乎堵塞時間長度、地點、程度、以及堵塞目的等。雖然示威者有示威的權利,但並非等於其行為可超越合理界線,示威者無權長時間佔領馬路、在公路留守及紮營,亦無權妨礙公眾使用橫過馬路的基本權利。這種種行為已超過法律所容許的「合理」情況。

至於是否有公眾妨擾的元素,梁指只要犯案者作出非法行為,而該行為會合理地威脅社會安危或公眾安全,而犯案者本人知道有關行為影響公眾,則已構成罪行。

他強調,若犯案者的行為只影響個人或少數人的權利並不算犯罪;犯案者的行為必須影響整體公眾的權利,才構成罪行。

就今次案件而言,示威者「佔領」馬路已經影響到公眾對道路的使用權利,導致公眾利益受損。

梁又引述有「蜘蛛俠」之稱的Matt James Pearce在本港的兩宗案例作理據。

就煽惑罪的控罪元素,梁卓然引用案例指若有人煽惑他人干犯刑事行為,只要他有意圖,並且相信他人會模仿,無論實際成果如何,都已干犯煽惑罪行。

因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早已達成協議,並按照他們的計劃佔領道路使公眾權利受損,因此已有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之嫌。控方昨日完成結案陳詞。

戴耀廷選擇親自陳詞

辯方今日會結案陳詞,代表「佔中三丑」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表示,需時審視控方的82頁陳詞再作回應。首被告戴耀廷決定放棄律師代表,選擇親自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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