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殷考玲)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經營行為,中國銀保監會日前就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規範銀行業異地非持牌機構。
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周六發出的公告指出,包括農村合作社和政策性銀行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需要申請在其異地經營的許可證,否則必須放棄這些業務。新規定還禁止銀行在沒有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非經營性單位。
雖然內地表明在2019年將創造更加寬鬆的貨幣環境支持經濟,但從《指導意見》中了解到,內地仍然集中遏制金融風險。
與大型國家銀行相比,該政策將對小型區域銀行的運營和業務擴張產生更大影響,因為後者的經營區域通常較窄。
中小機構應深化當地市場
銀保監會在公告中表示,中小金融機構應當堅守市場定位,深化當地市場,為「三農」與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至於《指導意見》共13條,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規範要求、監管職責、過渡期要求等方面內容。
與此同時,所有銀行的海外擴張也將受到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經營性機構,必須從境內法人監管機構與境外監管機構取得批准,對在境外已設立的經營性機構,經與境內外監管機構溝通後未經同意,應當穩妥有序地予以撤銷。
至於監管機構已向銀行授予為期一年的過渡期,過渡期至2019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