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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UGL細節免公審 符6條件方覓法律意見

2019-01-17
■鄭若驊出席立法會大會回應UGL事件。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鄭若驊出席立法會大會回應UGL事件。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壯)律政司決定不就UGL事件起訴前特首梁振英,亦沒有就事件尋求外間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指出,只有在6種特別情況下,律政司才會尋求外間法律意見,而這6種情況在UGL事件中均不適用,並強調律政司不會、也不應因為案件涉及政府高官、政治人物或特別背景者就必須尋求外間法律意見。對於律政司就事件發表的聲明未有公開細節,鄭若驊解釋,為保障司法公正,不可隨便公開相關證據,否則會出現「公審」情況,令相關人士喪失司法程序保障。

鄭若驊昨日出席立法會大會,回應議員就UGL事件的質詢,是她自律政司公佈有關決定後首次到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她表示,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受到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障,確保檢控人員獨立行事,不受政治或其他不當或不必要的壓力左右。

同時,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規定,檢控人員必須根據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絕對不會作政治或其他無關的考慮,而討論內容必須保密。

非慣常做法或硬性指引

就是案未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鄭若驊解釋,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並非慣常做法,更不是硬性指引,雖可在6種情況下考慮尋求外間法律意見,包括「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但此情況在是次事件上並不適用,而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只有2017年的一宗案件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她重申,律政司的檢控決定,完全是依據證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而檢控決定已作出,如執法機構有原因如發現新證據,認為需要再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將處理。

鄭若驊在離開立法會前會見傳媒,被問到律政司就事件發表的聲明未有公開細節時指出,法律意見不是隨便可以公開,聲明也不可以談及所有細節,「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們不可以隨便把相關證據公開,引致在《檢控守則》有提及的公審情況。通過公審的情況做這件事情時,相關人士便會失去刑事司法程序的保障,這對香港的司法公正,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希望大家明白。」

《檢控守則》相關規範

檢控人員不得受下列因素影響

■ 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群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

■ 檢控人員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

■ 作出的決定對處理案件的人在個人或專業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

■ 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

■ 傳媒或公眾對有關決定的可能反應

■ 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關人士的種族、宗教、性別、人種或國籍、膚色、語言、政見或其他主張、社會階級、社會或政治連繫、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合法活動、信念、財產、健康狀況、殘疾,或任何其他個人特性

檢控決定包括兩個必要部分

■ 所得的可接納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

■ 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在某些情況下,給予理由可能有違公眾利益或並不適當,這些情況包括:

■ 可能妨礙進行中的調查或損害持正執法

■ 可能會對罪行受害者、證人、疑犯或被告的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 可能會對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在決定不提出檢控時,案件備受公眾討論,可能構成公審,導致沒有刑事司法程序保障)

■ 可能會暴露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或敏感資料,而暴露這些資料可能會令個別人士有合法合理的憂慮

■ 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供的保障

■ 可能會違反法律專業保密權(除非獲豁免)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而豁免披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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