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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DQ長毛 七歪理全駁回 判詞指釋法可追溯至1997

2019-02-16
■梁國雄宣誓完再大叫口號,然後放下黃傘,將一張寫有「人大8.31決議」字樣的紙張撕碎,拋向空中。資料圖片■梁國雄宣誓完再大叫口號,然後放下黃傘,將一張寫有「人大8.31決議」字樣的紙張撕碎,拋向空中。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2016年立法會發生宣誓風波,包括在宣誓前後高叫口號的社民連「長毛」梁國雄等6人,被裁定撤銷議員資格。梁國雄之後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在去年11月審理後,昨日終於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的七個理據,並裁定他須支付訟費。判詞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對香港所有法院都具約束力。對梁國雄一方聲言釋法沒有追溯力,判詞強調釋法可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即基本法生效當日。梁國雄一方又辯稱宣誓只限於讀出誓言第一個字至最後一個字,被駁斥武斷、脫離現實。 相關新聞刊A2版

在宣誓事件中,梁頌恆、游蕙禎、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及梁國雄6人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撤銷議員資格。其中,梁游兩人前年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終極敗訴。羅、姚、劉三人則先後放棄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審理梁國雄的上訴,昨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審訊中多次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第一百零四條解釋,稱這是「補充」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因此不應具有追溯力,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無權透過釋法「補充」基本法及香港法例,「僭越」立法會職能。

釋法不屬「補充」法律

法官潘兆初代表上訴庭法官頒下的判詞中重申,過往有多宗案例說明,釋法效力不容香港法院挑戰,對香港所有法院都具約束力,屬香港制度的一部分,更可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即基本法生效當日。

至於李柱銘引述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鄧國楨去年2月在英國演說,稱終審法院可重新考慮釋法追溯力的問題。判詞指,這僅是鄧國楨的個人意見,對上訴庭無約束力。

判詞並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源自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四),這權力是沒有保留的,因此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就法律條文作出增補純屬誤解。

判詞更強調,是次釋法不屬「補充」法律,乃是「重申」香港法律,即使以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及聲明條例》和普通法分析,也可得出莊重、真誠、嚴格執行等宣誓要求,也正因釋法不屬「補充」法律,因此沒有僭越立法會職能。

前後言行構成宣誓過程

李柱銘在審訊中稱,立法會在2016年宣誓當日,沒有提醒候任議員會有「新規定」,令梁國雄有「合理期望」,覺得立法會就宣誓的慣例和主席過去的裁決,同樣在當日適用。判詞反駁指,立法會主席及秘書只是宣誓程序的執行人員,所謂「立法會慣例」只是立法會主席及秘書過去所作的裁決,對法庭沒有約束力,而法庭正是宣誓是否符合憲制及法律規定、以及不遵守規定的後果的最終決策者。

李柱銘更稱,宣誓應只限於讀出誓言第一個字至最後一個字,因此原審法官以梁國雄在宣誓前後叫口號等,作出其宣誓未能符合「莊重規定」和「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的結論,是「明顯錯誤」。判詞駁斥這種看法武斷、脫離現實,因梁國雄的行為客觀上被認為是構成誓言行為的一部分,強調原審法官結論顯然是正確的。

梁國雄昨日在領取判詞後聲言,是次判決為「意料之內,情理之外」,又聲言會「百分之四百」向終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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