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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丑罪成】回應熱點關注 反駁「政治檢控」

2019-04-10
■支持法律制裁「佔中」的團體與聲援九被告的人互不相讓,由警員調停。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支持法律制裁「佔中」的團體與聲援九被告的人互不相讓,由警員調停。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法官逐項詳釋判案法理

「佔中九男女」被起訴一事,被反對派形容為「政治檢控」。主審法官陳仲衡昨日除了在判詞中詳述「公民抗命」不可成為抗辯理由、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不會對公眾行為言論或集會自由等造成「寒蟬效應」外,還對是次引用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起訴9人是否恰當,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是否合憲、是否符合比例,警方封鎖添美道是否代表被告無法煽惑他人等作出解釋。香港文匯報記者整理了判詞中對有關議題的看法,與讀者剖析當中法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控罪的適當性

爭議︰檢控施加大懲罰

在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下,控方不應以「公眾妨擾罪」控告9人。 戴耀廷引述評論稱,近年以「公眾妨擾罪」起訴的案件,要不就是檢控官想對被告施加更大懲罰,要不就是被告的行為並非明顯犯罪,而檢控官想不到其他起訴被告的理由。

法官看法:取決於法庭裁決

雖然「公眾妨擾罪」當中不少行為,現時都有、並多數會以特定法例處理,而非以普通法處理,但如果有關法例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例如有人在街上扔煙花,而對公眾造成災難後果,以「公眾妨擾罪」起訴並非不恰當。

控方能否對被告「施加更大懲罰」,取決於法庭對被定罪者的罪責的裁決。如果檢控方認為該案極需顯示到其罪責,而其他法例並不能符合有關要求,檢控方有權以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作起訴。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爭議︰言論自由會嚇怕?

有關罪名並不合憲,因為煽惑應該在有實質效果時才計算,但煽惑者不可能預知有關後果,故有關罪行並無足夠確定性。有關罪行亦違反「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法庭是審視「佔領」由開始至完結的情況,去衡量被告之前的言論,有關做法會對言論自由等產生寒蟬效應等。

法官看法:罪行關注的是意圖

不認為當中有「不確定」或「模糊」的地方,法律上對公眾妨擾有明確界定,就是做了一些不受法律保障的行為,或忽視法律責任,以及有關行為或無視對公眾的生命、健康、財產等,又或者阻礙公眾行使普遍的權利,而阻礙公共道路正是其中一項。

過往案例說明,被煽動者的真實意圖是完全無關的,有關罪行亦不涉及並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有關罪行所關注的是被告,即煽惑者的犯罪行為和意圖,即被告在作出有關煽惑時,是否有意圖或相信如果被煽惑者依從其主張,被煽惑者會觸犯公眾妨擾罪。

警方封鎖添美道的作用

爭議︰封路怎煽惑到場?

因為警方在2014年9月26日已封鎖了添美道,故有關被告不可能再以阻礙道路造成煽惑公眾妨擾,而示威者在添美道的集會和「佔領」也因此合法,因此被指煽惑公眾到添美道的被告並無相關犯罪意圖。由於「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均是指被告在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間的言行,而添美道已被封鎖,故有關被告不可能觸犯該兩項罪行。

法官看法:籲佔金鐘中環灣仔

封鎖添美道並非案件的重點。雖然添美道被封鎖,但有證據顯示被告呼籲公眾繞灣仔演藝學院的道路到場集會,故警方封鎖金鐘至添美道並非藉口。

同時,警方封鎖添美道亦非任何市民可以留在有關道路的理由,亦非讓示威者可以無限期「佔領」,但第一至第七被告可以享有因為有關封鎖而不認為對公眾造成滋擾的「疑點利益」。

不過,「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的控罪並無問題。因為兩條控罪都指明是「對添美道及『鄰近』公共地方和道路造成阻礙」,有關被告仍有呼籲公眾去「佔領」金鐘、中環和灣仔,明顯已超越添美道的封鎖範圍。同時,有關被告不可能會認為「迫爆」金鐘和中環所造成的阻礙不是不合理。

是否合乎比例

爭議︰罪與行不相稱?

對示威者因為示威所造成的不合理阻礙作一籃子刑事定罪,是不相稱的做法,這樣會對示威者造成沉重負擔。

法官看法:保障權利合乎比例

過往案例指出,當示威者不合法地影響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有關行為已不受法律保障,而有關行為是否合理,會納入考慮控罪是否合乎比例中,而法庭亦會充分考慮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有關控罪須證明所造成的阻礙超出合理界限,而且是對公眾的共同損害。有關控罪符合「合乎比例」的要求,去限制集會等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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