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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若逾月 議席或褫奪

2019-04-10

「佔中九男女」同被控公眾妨擾等罪成,其中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以及「專業議政」、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是否會被褫奪議席?立法會秘書處回應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6)項,以及《議事規則》第49B條,立法會議員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有反對派議員稱,倘若二人最終被判囚超過3個月的話,反對派就以「請假的方式」,一直請長假來回應。有反對派議員指,基本法條文有「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但什麼是「合理解釋」,而「為公民抗命入獄」的解釋相當之合理,如有建制派提出反對,便會拿出上屆鄉議局功能界別議員劉皇發的例子,劉因病而長期缺席會議,時任主席曾鈺成指劉有請假而未有採取行動。

囚逾3個月 5年內禁參選

現行《立法會條例》亦規定,被判刑3個月以上的人,5年之內不能參選立法會。有議員指,就算在議會內「保得住」議席,兩人若被判刑3個月以上,於5年內也不能參與任何公共選舉,便會失去連任的機會了。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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